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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重大項目后評價制度,規范項目后評價工作,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建立政府投資支持基礎性、公益性、長遠性重大項目建設長效機制,加強政府和企業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7月22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重大項目后評價制度,規范項目后評價工作,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建立政府投資支持基礎性、公益性、長遠性重大項目建設長效機制,加強政府和企業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或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不含境外投資、外商投資項目)后評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展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項目后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后評價,是指選取有代表性的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時間后,將項目建成后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含概算)文件及其審批文件、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文件的主要內容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評價意見和對策建議,并反饋到項目參與各方,形成良性項目決策和管理機制。
根據需要,可以對同行業、同區域多個項目開展專題后評價。專題后評價既可以對項目全過程進行評價,也可以聚焦特定領域進行評價。
第四條 項目后評價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保持順暢的信息溝通和反饋,為不斷完善投資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服務。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后評價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具體包括:制定項目后評價制度,制定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寫通用大綱,建立項目后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制定項目后評價年度計劃,委托并指導工程咨詢單位開展項目后評價,推動項目后評價成果應用,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宣傳培訓等。
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負責按照要求開展項目后評價并提交后評價報告。
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負責加強對項目單位的指導、協調、監督,支持工程咨詢單位做好相關工作,推動項目后評價成果應用。
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配合工程咨詢單位做好相關工作,推動項目后評價成果應用。
項目單位負責開展自我總結評價,積極配合工程咨詢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項目后評價所需要的相關文件資料,推動項目后評價成果應用。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聚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每年選取一定數量項目開展后評價,制定項目后評價年度計劃,印送有關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單位。
第七條 列入后評價年度計劃的項目主要從以下項目中選擇:
(一)對高質量發展、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重點領域安全能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構建、發展新質生產力有重大支撐和示范意義的項目;
(二)對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三)對優化資源配置、調整投資方向、優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鑒作用的項目;
(四)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型投融資和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義的項目;
(五)跨地區、跨流域、工期長、投資大、建設條件復雜,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方案調整的項目;
(六)征地拆遷、移民安置規模較大,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過社會穩定事件的項目;
(七)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數額較大且比例較高的項目;
(八)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實行政府定價的項目;
(九)重大社會民生項目;
(十)社會輿論普遍關注的項目;
(十一)其他需要開展后評價的項目。
第八條 列入后評價年度計劃的項目應開展自我總結評價,項目單位應在收到后評價年度計劃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將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根據項目管理權限報送至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情況特別復雜的項目在征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報送期限。
項目單位對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項目目標、規劃政策符合性、建設必要性、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項目單位及參建單位基本情況等。
(二)項目實施過程總結:前期工作和要素保障、投資概算執行、重大設計變更、資金使用、竣工驗收、運行管理等。
(三)項目效益效果評價:財務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損益及環保措施實施效果、資源和能源節約利用與保護效果、技術效果等。
(四)項目目標及可持續性評價:目標實現程度及其差距和原因、項目可持續性等。
(五)項目總結:自我評價結論及相關建議。
開展專題后評價的項目主要聚焦專題評價內容進行自我總結評價,可簡化編寫其他內容。
核準項目的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主要根據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文件主要內容和核準要求執行等情況進行編寫。
第十條 項目單位在編寫自我總結評價報告時,應結合行業特點和項目實際,準備以下資料(如有),供開展后評價時查閱。
(一)項目前期文件。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文件、項目申請書、資金申請報告、開工報告、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報告、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節能報告、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洪水影響評價報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水資源論證報告、水土保持報告、金融機構出具的融資承諾文件等資料,以及相關批復文件。
(二)項目實施文件。主要包括項目招投標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資計劃、概算調整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資料、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總結、調試總結報告、監理文件、竣工驗收報告、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報告、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等相關資料,以及相關批復文件。
(三)其他資料。主要包括項目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及資料,項目運行和生產經營情況,財務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與項目有關的審計報告、監督檢查或督導報告、數據資料等。
核準項目主要提供上述清單中與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文件主要內容和核準要求執行等情況相關的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后評價年度計劃,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
不得委托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建設實施工作或編寫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的工程咨詢單位及其子公司、關聯公司承擔該項目的后評價任務。
第十二條 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在接受委托后,應組建滿足專業評價要求的工作組,在現場調查、資料收集和社會訪談的基礎上,結合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對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文件、項目申請書及其審批或核準文件的相關內容,對項目進行全面系統地分析評價。
承擔專題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應側重對專題評價內容開展深入系統地分析評價,并加強與同行業、同區域項目的對比分析。
第十三條 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應當按照委托要求和投資管理相關規定,根據業內應遵循的評價方法、工作流程、質量保證要求和執業行為規范,獨立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在委托時限內完成項目后評價任務,提交合格的項目后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后評價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概述:項目基本情況、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主要結論、項目后評價開展情況及主要結論。
(二)項目前期決策總結與評價:規劃政策符合性、建設必要性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文件、項目申請書及其審批或核準文件主要內容和調整情況及其評價。
(三)項目建設準備和實施總結與評價:開工準備、建設過程、組織管理、安全生產、資金落實和使用、竣工驗收等情況及其評價。
(四)項目運行總結與評價:運行效果、制度建設執行等情況及其評價。
(五)項目效益效果評價:財務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損益及環保措施實施效果、資源和能源節約利用與保護效果、技術效果等評價。
(六)項目目標及可持續性評價。
(七)項目后評價結論及意見建議。
國家發展改革委可結合具體項目的行業特點、實際情況對上述內容予以適當調整。
開展專題后評價的項目主要聚焦專題評價內容進行總結和評價。
核準項目主要對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文件主要內容、核準要求執行等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
第十五條 項目后評價一般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邏輯框架法、調查法、對比法、專家打分法、綜合指標體系評價法、項目成功度評價法等,并統籌運用信息技術、大數據、遙感監測等現代化手段。
項目后評價持續探索創新科學、有效、適用的評價方法。
第十六條 項目后評價應按照適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制定規范、科學、系統的評價指標。
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后評價的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具體項目后評價方案。
第十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在正式提交項目后評價報告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聽取項目單位意見,并將項目單位意見作為報告附件一并提交。
對于涉及公眾利益的非涉密項目,工程咨詢單位在開展項目后評價過程中,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和行業專家的意見,并在后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三章 成果應用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就工程咨詢單位提交的項目后評價報告,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后評價成果。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后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政策調整、制度優化、投資決策、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將后評價成果提供給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機構參考,共同推進成果應用。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以適當方式匯編后評價成果并視情況提供給相關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大力推廣通過項目后評價總結出來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二十一條 對于通過項目后評價發現的問題,按照《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項目單位及其所屬部門、地方應深入分析問題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并認真落實,相關落實情況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部分后評價項目進行回訪,重點了解后評價工作開展、成果應用及相關改進意見落實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對項目后評價報告質量及相關結論負責,對后評價過程中掌握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負有保密責任。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不得向項目單位攤支成本。
對工程咨詢單位相關違規情形及懲戒措施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22〕63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存在不按時限提交自我總結評價報告,隱匿、虛報瞞報有關情況和數據資料等行為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后評價工作不得違法增加項目單位的負擔。項目后評價所需經費,按照“誰委托誰負責”原則執行,不得向項目單位等攤派。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的項目后評價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支付,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22〕63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參照本辦法開展項目后評價,或結合本行業、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129號)同時廢止。